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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还是救命——ST飞彩的救赎之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9 13:53:18   收藏到QQ书签

   事态的发展超乎当初的财务分析,ST飞彩的事情远未结束。

   一个处于退市边沿的上市公司因为一个所谓的创新的股改方案,如此引入注目。无论是资本公积金转赠资本还是缩股弥补亏损,对于ST飞彩这个得到监管者默许甚至认同的方案,在法理上到底是否行得通呢?2006年之前,不少上市公司采取过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尤其是在新《公司法》即将实施的前一两个月,上市公司们更是万马齐喑,58家公司动用了128亿元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尤其是2005年11月30日一天,就有17家公司宣布要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到底资本公积金从会计学的角度能否弥补亏损呢?在学术界的争议非常之大,不过有一个标准大家是一直认同的,那就是亏损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而资本公积是一种非盈利活动而产生的积累,是一种非经营性权益,两种不同性质的权益怎么能相互弥补呢?这就如同猪肉与牛肉一般,因此新《公司法》第169条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对于法律的规定始终总是落后于智者的思维。

   ST飞彩的资本公积金转赠资本的确在程序上看不到违法的迹象,转赠资本后进行缩股也是股东们的意思表示。ST飞彩的这一系列创新手法之所以得到监管者的默认或者许可,跟股改进入尾声的大环境大趋势有很大关系,更重要的是ST飞彩已经亏损多年,走到退市边沿,如果不能尽快扭亏,结果就是股民们不愿意看到的退市,在生命的最后关头,谁都不想放弃,救命成为第一位。

   悖论往往徘徊在法律与道德甚至人性之间。

   新《公司法》规定了不能补亏,那么通过缩股一样可以达到补亏的目的,这就是财务上的技巧问题,对于智者来说这是小儿科的技术问题。我突然想起一个现象,那就是吕梁、德隆、科龙以及更多的中国庄家们,比如吕梁在众多的文件中只有一笔签字,在中科创操纵股价案件中,吕梁只能是一个幕后控制者,程序上根本就找不到什么瑕疵,更别说违法乱纪,同样德隆通过影子公司进行股价操纵等等,这些逝者都是程序的合法者,而法律相信的不仅仅是程序问题,而是实质的危害性以及事实违法。

    ST飞彩为什么用资本公积金转赠资本,然后再进行缩股?目的就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避免退市,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要对公司进行快速扭亏,扭亏的钱从什么地方来?怎么样扭亏?经营活动产生的效益从目前看来是不可能让ST飞彩奇迹生还,当务之急也就只有动用资本公积金了。ST飞彩的程序上合法了,也得到监管者的默许。但是ST飞彩合法的程序却实质性地与新《公司法》相违背,这到底是违法还是合法呢?作为监管者并没有司法权的情况下默许事实违法,到底是法律上的无知还是有意枉法呢?

   救命是道义是人性。

   作为监管者看重程序而忽视了事实违法更多的应该是枉法。

   作为ST飞彩的救世主夏鼎湖,曾经是安徽商界的风云人物,在情义与法律面前,夏鼎湖先生有些为难,用他自己的话说飞彩这么难一个公司,自己心里是不想收购的,为政府排忧解难是一个企业家的责任,ST飞彩退市对于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等等都有一定形象的影响,在政府的鼓励下进入ST飞彩就是要扭亏。夏鼎湖先生的精神可嘉,但是责任的基础是法律的底线,无论是排忧也好还是责任也罢,ST飞彩救命挽回形象的前提那就是在道德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ST飞彩扭亏了,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件幸事。但是这是不是打开变通之门,诸多后生纷纷仿效,将上市公司整成提款机,然后通过资本公积金变相补亏的方式,弥补提款后的窟窿,然后继续提款呢?投资者不愿意看到的是,现在ST飞彩扭亏了,夏鼎湖先生将ST飞彩当成提款机。事实上怎么样呢?我在前面已经对夏鼎湖先生用于拯救ST飞彩的资产进行了详细分析,大量的货币资金被置换出上市公司,大量的债务让上市公司百分之百即将控股置换入上市公司的公司偿还,大量溢价土地资产等等,到底是拯救还是掠夺?

    很是不幸的事情发生了,看到消息,有流通股东准备起诉飞彩,本人疑惑到底怎么起诉,什么名义?为什么流通股要在救命的时候反击救命者呢?到底是反击所谓的道义还是反击枉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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